各辖市区外办、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办发〔2013〕16号文件、省委苏办发〔2013〕26号文件精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规定》(镇办发〔2013〕105号)文件,并已开始执行。根据省外办通知精神,现补充通知如下:
1. 即日起,凡各地各部门拟安排的出访任务,必须按规定在单位公示栏或内部局域网公示出访信息。公示表格可在镇江外事网站(www.zjwsb.gov.cn)下载。按规定公示后将公示表格作为出访请示附件一并报送。
2. 今后在上报因公出访请示件中必须标明:“出国团组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公示,无疑义。”同时,为了杜绝国外邀请函件的造假、购买现象,在因公出访请示件中必须标明:“邀请函真实有效、并非经第三方购买,如有造假,责任自负。”
3.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注明真实身份,不得随意更换身份迎合出访任务,必须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也不得因人而虚构出访任务。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审批,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4. 因公出国审批部门要求组团单位上报补充材料,请示单位必须按要求报送。不按规定报送请示或补报材料的,审批单位可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