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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5-01-15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926日上午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条例将于201412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港澳同胞投资保护和促进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三十八条,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保护和促进港澳同胞投资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从鼓励投资、权益保障、政府服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进一步优化江苏投资环境,深化苏港澳经贸合作,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政策扶持
 
  吸引港澳同胞在本省投资,促进苏港澳经济合作,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本省颁布的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扶持发展的政策和服务。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港澳同胞投资者个人及港澳同胞职工,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与港澳同胞投资有关的规定、措施、程序等,及时公布和通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为港澳同胞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在投资领域方面,条例明确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投资。条例还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在科技创新合作方面,条例积极引导港澳同胞投资者发挥研发优势和长处,支持现有港澳资企业自主创新,吸引港澳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建创新平台,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自主研究开发或者联合高等院校、企业、其他研究开发机构共同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规定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申请专利、商标,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科学技术奖励。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在市场准入方面,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进入本地市场,符合条件的产品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权益保障
 
  保护港澳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港澳同胞投资者最直接、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苏港澳合作持续发展,不断走向深入的重要保障。条例在建立更加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强调港澳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港澳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要求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考核活动,不得向其摊派、劝捐和非法收费。
  关于港澳同胞投资者普遍关注的征收问题,条例明确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港澳同胞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不动产进行征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给予补偿。条例特别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港澳同胞投资者的意见。同时,规定征收实施前,应当和被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了做到充分、及时的补偿,条例强调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在征收决定实施之前足额支付给被征收的港澳同胞投资者。
  关于港澳同胞投资者个人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条例规定:港澳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中的港澳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并可获适当照顾,并可纳入所在地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港澳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中的港澳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港澳同胞投资者个人和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中的港澳同胞职工,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评审或者鉴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并可受聘从业或者自主创业。
  三、政府服务
 
  政府的优质服务是改善投资环境的关键环节,对于保护和促进港澳同胞投资至关重要。条例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服务保障职责作了以下规定:首先,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有效服务,保障港澳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其次,省、设区的市和港澳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港澳同胞投资者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与投资相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予以协调或者调解解决。再次,条例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损害港澳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事机构可以向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结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侵害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港澳处转自省外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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